汪鸿雁同志在共青团权益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09-24浏览次数:1232

    利用这次召开全国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和预防犯罪工作推进会的机会,我们套开一个团的权益工作座谈会。昨天,训秋同志、宜智同志分别就近期的预防专项组重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大家要认真学习、抓紧落实。我就落实好团十七大对权益工作的整体部署和训秋同志、宜智同志讲话精神,谈几点意见,和大家交流。

  一、关于几年来的共青团权益工作

  团十六大以来,围绕履行好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基本职能、寻找到符合社会发展和青年实际的工作载体,全团权益战线不断探索,工作思路和工作格局逐步清晰。

  (一)集中力量抓好重点工作,注重持之以恒。按照“三个结合、一个制度性安排”的工作框架,我们调整布局、收缩项目,把力量集中在两项重点工作(“面对面”活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和一个平台(12355青少年服务台)建设上。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面对面”活动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力,成为共青团代表和反映青少年普遍性利益诉求的重要载体;预防犯罪工作着眼于五类重点青少年群体,通过两年试点完善了专项组工作机制,取得一批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成果;12355青少年服务台在基层实实在在做了不少事,中高考心理减压“阳光行动”、青少年自护教育初步形成品牌效应。

  (二)把握权益工作基本特点,突出工作深度。根据权益工作的长期性、科学性、整体性等特点,我们充分借助专业力量,培养研究能力,思考、推进工作的深度得到很大提高。“面对面”活动从选题到提出建议、推动落实,初步形成规范化工作流程,主题调研质量也不断提高。预防犯罪工作通过试点,明确了五类重点青少年群体的工作目标定位,在一些专业领域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建议,推动职能部门完善了相应的法规政策。

  (三)注重制度化的探索,健全长效机制。几年来,我们参与并推动制定了一系列与青少年健康成长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配套体系,在法制化建设方面取得一定成绩。制度建设方面,各地结合实际,与人大、政协联合出台文件,进一步完善了“面对面”活动工作制度。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办公室加强横向协调,推动相关职能部门出台了有利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政策措施,开展了一系列专项行动。

  几年来,全团权益战线齐心协力,牢牢把握重点,推动工作稳步发展,在团内团外都赢得了比较好的声誉。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全体同志共同奋斗、特别是基层积极探索的结果。在这里,我对大家的付出和努力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深入学习贯彻团十七大精神,把握新形势下权益工作的新要求

  团十七大对权益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昨天宜智同志的讲话也提出了很多具体要求。把这些部署和要求落到实处,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一)深刻理解党中央重要精神。最主要的是党中央在团十七大开幕会上的祝词和习近平总书记同新一届团中央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谈话时的重要讲话。总书记要求,“团组织要努力做广大青年值得信赖的贴心人,深入青年之中,倾听青年呼声,把青年安危冷暖挂在心上,发挥组织优势,调动社会资源,千方百计为青年排忧解难,使团组织成为广大青年遇到困难时想得起、找得到、靠得住的力量。”党中央的祝词强调,共青团“要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把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融入法治社会、和谐社会建设之中,反映好青年呼声,努力为青少年圆梦创造良好环境。”当前,团中央的所有工作布局都是围绕这些指示精神进行的。大家要仔细研究,结合工作实际反复学习领会。

  (二)准确把握共青团权益工作的基本原则。团十七大报告提出,共青团要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把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与坚持党的领导、依法维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机统一起来。这是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开展权益工作的基本原则。

  (三)积极探索切实可行的工作路径和载体。团十七大报告明确了当前共青团权益工作的基本框架,即推进法制化维权进程、完善组织化维权机制、构建社会化维权体系,同时针对这三个方面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确立这一工作框架,源于我们对以往权益工作的积累总结,源于对其它群团组织开展维权工作的借鉴,也源于基层团委实践探索及各方面专家学者的意见。大家要紧紧围绕这三个方面的内容,认真梳理已经开展的工作,探索落实“三化”要求的路径和载体,突出特色,形成体系。

  三、关于制定权益工作五年规划和开展青少年权益工作创新试点的考虑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团十七大精神,团中央权益部前段时间研究草拟了《共青团权益工作规划(2013—2018年)》和《“青少年权益工作创新”试点工作方案》,这次拿到会上征求大家的意见,讨论研究后将正式发给各省级团委。

  (一)关于制定五年规划的考虑。应该说,这个规划的出台是经过较长时间酝酿的。今年年初,围绕拓展共青团的维权工作空间问题,我们组织专门调研,访谈了13个省的党委分管领导,到全国总工会和全国妇联实地调研,在多个省市召开座谈研讨会,还走访了政治学、社会学、青年工作等领域的专家学者。通过调研,最终形成对拓展共青团维权工作空间的一系列深入思考。团十七大对权益工作的部署中,充分吸收了这些调研成果。规划就是在此基础上制定的,主要表现为对团十七大工作部署的分解和细化。

  制定五年规划,还考虑到工作的延续和创新问题。针对团干部流动较快的实际,有必要把党中央提出的明确要求,经过系统研究比较成型的工作项目等固定下来,避免因为人员的较快变动而影响工作的推进。同时,先把基础框架搭起来,鼓励各地大胆探索创新,也可以多角度、多层次地为权益工作创造新经验、丰富新成果。

  (二)关于开展“青少年权益工作创新”试点的考虑。当前,青少年成长发展中面临很多全新的问题和困难,特别是近年来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热点事件不断出现,引发社会和媒体强烈关注。能否有效地履行维权职能,做好青少年合法权益的“代言人”,对我们的工作提出了严峻挑战。近几年来,党中央书记处在每年对共青团工作的指示中,对于权益工作都非常重视,提出很多具体要求。我们必须拿出切实举措,做出有效回应。

  目前,重点青少年群体试点已进入全面推广阶段,紧接着开展青少年权益工作创新试点,可以形成工作的梯次推进,一波接一波地推动权益工作向纵深发展。此外,我们现在对于工作的研究把握中,有的设想、思路还不是很成熟,选择工作基础较好的地方先行试点,既可以在某些点上取得重点突破,也便于视情况及时作出局部调整。

  关于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首先是要分层分级,找准定位。各试点城市要突出自身特点,根据现有工作基础,确定合适的试点方向和目标群体。试点城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要制定督导检查计划,给予有力的工作指导。二是要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各试点城市要针对所选定的方向,不求大而全,力争重点突破,关键是试出切实有效的做法。要借助专家力量及时进行理论总结,把零散的经验上升为理论和机制,便于今后在全国推广。还要注意通过试点,带动权益工作的全面活跃。我们鼓励各省同步开展省级试点工作。三是要推陈出新,打破常规。试点的很多领域,我们以前没有介入或只是浅尝辄止。希望各试点城市相互加强交流借鉴,同时学习其他部门在社会管理创新领域的成功经验,真正试出成效,打开工作局面。

  四、近期需要重点推进的工作

  按照团十七大工作部署和五年规划的安排,下一阶段我们要重点推进以下三个方面的11项工作。

  (一)推进法制化维权进程

  1.推动健全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一是推动修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前不久,团中央已经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报送了修改立项报告,下一步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修法调研,尽早形成修订草案的建议稿。二是各地要继续推动完善“两法”的地方性配套法规,积极争取纳入有利于青少年权益保护的内容,同时推动制定能够提高“两法”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释、政策、意见等。

  2.促进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一是以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行动、推动或参与执法检查等方式,促进青少年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二是依托全国律师协会的公益律师队伍,建立起工作机制和专门队伍,推广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三是深化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主要是提高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内容体系和教育阵地建设,宣传推广科学的教育理念和方式方法。

  3.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团中央已经联合相关部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推动在《刑事诉讼法》中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取得一系列重要的制度成果。下一步,要依托预防专项组,进一步强化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衔接和配合,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的落实。

  (二)完善组织化维权机制

  4.继续深化“面对面”活动。一是要完善常态化“倾听”机制,组织好主题调研,更好地了解青年实际需求。二是密切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加强政协共青团和青联界别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尝试设立代表委员青少年事务小组(工作站)。三是要提高提案、建议质量,不仅问题点得准、措施提得实,还要集中声音,形成声势。四是推动将青少年权益问题纳入执法检查、委员视察、调研等专项工作,抓好提案、建议的办理落实。

  5.发挥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构的作用。目前全国已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318个地市设立未成人保护工作委员会。由于没有全国层面的机构来统筹和指导,各地在推动政策法规、协商办理个案等方面还不够活跃。可以先活跃地方工作,找准定位、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完善沟通协调机制,以创建“青少年维权岗”为抓手,协调成员单位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在此基础上,继续推动设立全国层面的工作机构。

  6.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和预防犯罪工作。昨天的会议上,训秋同志和宜智同志已经进行了部署,这里不再展开讲。

  (三)构建社会化维权体系

  7.建设12355青少年服务台。目前全团已有的254个服务台(或热线)发展参差不齐。要围绕服务台的基本定位,着眼于社会化发展方向,进行系统的规划。一是突出重点城市,集中资源支持50个基础较好的服务台,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二是强化核心能力,依托专业力量向青少年提供心理、法律、自护、家庭教育等方面的服务。三是扩大社会影响,主动走进学校、社区开展“线下”活动。四是利用服务台积累的大量数据,对青少年权益动态、趋势等进行监测、分析,为工作决策提供参考。

  8.发展青少年社工队伍。根据《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2015年我国社会工作人才总量要达到50万人。要根据全国社工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用好现有的队伍,稳步扩大数量,提升专业能力,建立起团组织自有的青少年社工队伍。大家都提到,社工队伍主要由民政部门在抓,希望团中央和民政部加强联系沟通,做好顶层设计。这个意见很好,权益部要尽快推动落实。

  9.应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个案和热点事件。针对近期频发的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典型个案,团组织应当积极应对、表明态度、提出建议,才能树立起维护青少年权益的社会形象。一是发挥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构的作用,在成员单位之间建立数据、信息共享的平台,实现个案的有效转接、受理。二是针对热点事件,建立包括情况调查、分级响应、舆论引导等在内的响应机制。这方面的分寸要把握好,要有充分授权,要逐步积累经验。

  10.建设网络和新媒体平台。权益战线、特别是各地12355青少年服务台,在这方面具备一定的工作基础。要继续加大工作力度,综合运用网站、短消息、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广泛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自护教育、心理健康和家庭教育等服务,提高权益工作的社会“能见度”。还要根据互联网舆论传播的特点,引导青少年形成正确的社会观察,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11.适当联系和引导维权类社会组织。目前出现很多带有维权性质的民间社会组织,深入特定工作对象,在维护弱势群体权益方面有着较强的影响力,同时也还缺乏有效的管理和支持,具体情况非常复杂。希望大家密切关注、深入了解这些民间社会组织,主动接触,建立联系,取得信任;在此基础上,为他们的发展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尝试建立交流平台、开展项目合作,构建以共青团为枢纽的社会化维权组织体系。

  五、做好权益工作的几点体会

  最后,我也结合几年来参与权益工作的实践,谈几点做好权益工作的体会。

  (一)提高工作研究的专业水准。一是自身要加强理论学习,具备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方面最基本的学科背景。二是要充分依托专家、借助“外脑”。特别是团省委这一级,要稳定联系一批热心青少年事务、有较高学术素养、认同共青团工作方向的专家队伍,帮助我们获得理论支持、凝练实践经验。

  (二)把握权益工作的内在机理。通过五类重点青少年群体试点工作,我们对不同群体的工作定位有了比较准确的认识。对于有不良行为青少年,是依靠专业力量进行教育矫治;对于闲散青少年,是动员正面力量进行接触联系,避免接受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对于流浪未成年人,主要是打击拐卖行为和实施救助,帮助他们回归家庭;对于农村留守儿童,依靠学校和社会力量提供关爱服务;对于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通过个别接触,解决心理问题,提供必要帮助。

  (三)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权益工作面对不同的青少年群体和多样化的实际需求,必须注重精细化、突出针对性,否则只能流于面上的热闹,工作难以深入持久。比如转化矫治有严重不良行为或轻微违法犯罪青少年,要认识到三个方面的教育必须紧密配合。一是情感教育,依靠亲情实现感化;二是道德教育,让他们懂得基本的道德要求和社会规范;三是法制教育,特别是法治精神的培育和法律底线教育。

  (四)善于学习其他部门的经验。权益工作涉及很多职能部门,在协调联系过程中要注意学习他们的好经验好做法。比如综治办成立专项组,建立支持、考核、督办等制度,有力推动了工作;民政部门救助流浪未成年人,抓住扩大救助场所、主动寻找救助对象、完善国家监护制度等关键环节,只用了一年时间就实现街面无流浪儿童的工作目标;还有公安部门开展的打击拐卖儿童专项斗争,法院、检察院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领域的实践探索等,都需要我们借鉴、学习,并找到与共青团工作的结合点。

  (五)推动工作要有持之以恒的韧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从提出建议到正式颁布,经历了13年时间,是好几任同志接续努力的结果。重点青少年群体试点工作,摸排基础数据就做了将近一年,然后开展专题调研,正式的试点又做了两年,才有现在的成果。广西的经济发展水平并不很高,但通过5年多的持续努力,推动预防专项经费落实到了乡镇一级。干工作必须有韧劲,一点一点地做,一茬接着一茬做。

  总的来看,当前的共青团权益工作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也面临很多新的挑战和困难。希望同志们认真思考领会党中央提出的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团十七大精神,勇于探索创新,坚持求真务实,推动共青团权益事业迈上新的台阶、实现新的发展。

(2013年9月22日印发)